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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婚姻家庭法若干解释三 |
类别 | 经营婚姻-婚姻家庭 |
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 但如果解释解释二的内容与解释三的内容相冲突或者抵触的,有冲突或者抵触的内容失效,应当按解释三确定的处理规则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否对女方不公?1、《婚姻法》解释(三)中所称的“不动产”应该指的是房屋房产或住房,将房产从婚姻财产中单列出来并作出规定是《婚姻法解释(三)》的一个亮点。 2、以至司法解释三刚出台时有人戏称:“司法解释三使公婆笑,丈母娘哭”。 3、举个例子,有的女人觉得男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女人陪着还贷款,离婚了房子归男方,女人一无所有,太不公平,其实婚姻法解释三对于这种情况有规定,离婚,男方要补偿婚后还贷部分的一半以及婚后房子升值部分的一半给女方的。 4、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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