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的辩护 inductive justification 对归纳的正当性的证明。由于归纳法的结论不能必然地从前提得到,于是就产生了这样的疑问:在什么意义上,归纳法的运用与相信归纳的结论是正当的?英国哲学家休谟第一次全面认识到从归纳推理的或然特征所产生的认识论意义,对归纳法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认为并不存在关于归纳法合理性的正当证明。因此,证明归纳法正当性的问题也被称为“休谟问题”。美国逻辑学家皮尔士首先提出解决归纳正当性证明的途径。他认为归纳法是人们预测事件进程的一种政策,人们不知这种政策将会成功,但在某种意义上,这是人们猜测未知事件的最好方式。以后,几乎每一位归纳逻辑学家都对归纳的正当性证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例如,英国逻辑学家J.M.凯因斯认为,归纳法的有效性不依赖事物,而是依赖命题间概率关系的存在,归纳论证不是确定某事物如何,而是相对某证据,确证存在一个有利于它的概率。赖辛巴赫认为,归纳推理的合理性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证明结论的真实性;归纳推理能给我们提供一种关于未来的最恰当的设想。如果我们能够证明归纳推理获得成功的必要条件,归纳推理也就得到证明,这种证明能够满足对归纳的合理性可能提出的任何要求。他认为,用他的频率解释和认定理论就能证明归纳法的正当性。卡尔纳普则认为对自然齐一律的确证就能证明归纳法的正当性,而关于自然齐一律的归纳陈述句是分析的,所以是纯逻辑的,因此他构造的逻辑主义的归纳逻辑就(在较简单的语言中)证明了归纳法的正当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