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精神 德 objektiver Geist 德国黑格尔用语。精神哲学的第二部分。指客观化、外在化的精神,即把它自己表现在人类社会之中。黑格尔认为精神的本质是自由,“自由精神”为了实现其自身便由个人的主观精神外在化为客观精神。“客观精神”是现实的人的精神所创造的外部世界,包括法律、道德、风俗习惯和社会政治制度等。这些东西既是精神性的,又是客观的。“客观精神”以“自由意志”为出发点。人类社会的各种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和历史都是“自由意志”自我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的体现,各个阶段之间有着逻辑的必然性。客观精神的发展经历三个阶段:抽象法、道德、社会伦理。“抽象法(或权利)”阶段体现着抽象的自由,是自由意志的客观化。“道德”阶段体现着主观的自由。道德意志是自己决定自己的内部状态。在道德领域中,意志体现于个人的意志中,使人成为独立自主的“主体”。“伦理”阶段是自由意志的充分实现。它既体现于现存世界,又体现于个人的自我意识中。伦理是主观性、普遍意志与特殊意志的统一,它是客观精神的最高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