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真理 concrete truth 客体对象诸方面规定的统一在思维中的具体的正确的再现。“辩证法的基本原理是:没有抽象的真理,真理总是具体的。”(《列宁全集》第8卷第412页)哲学史上,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和近代F.培根,已有具体真理的思想萌芽,黑格尔在唯心主义辩证法基础上明确提出“真理的具体性”概念,并从各方面探讨了具体真理的内容。马克思主义哲学吸取了其中的合理思想,形成了唯物辩证法的具体真理观。列宁对具体真理的含义作了科学概括,指出:“真理就是由现象、现实的一切方面的总和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构成的。”(《列宁全集》第55卷第166页)“真理只是在它们的总和中以及在它们的关系中才会实现”(同上)。列宁的概括揭示了具体真理的基本特征:客观性、过程性、全面性。真理的产生是一个过程,即思想和客体的一致是一个过程。不但获得真理是一个过程,真理本身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是“思维对客体的永远的、没有止境的接近”。真理是具体的,还在于它是全面的,“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8页)。真理的全面性来源于客观事物自身的内在矛盾的整体性。一个具体事物,有许多属性和规定性,任何一种属性和规定性都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依存和彼此联系的。真理作为许多规定的综合,只有把握各种规定性以及它们的关系,才能达到对事物认识的全面的真理。要想获得具体真理,必须把握、研究事物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这只有通过辩证的思维才能达到。具体真理的具体与感性具体不同,它是理性具体,是对感性具体的扬弃。它不是感觉所能达到的,只能在思维中把握。具体真理的形成要经过感性具体——科学抽象——理性具体,最后在思维中达到客体对象诸方面规定的具体统一。具体真理是对客观事物整体的全面的深刻的如实反映。有时,具体真理是相对普遍真理而言的,指以具体历史条件为基础的真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