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观群怨 春秋孔子用语。指诗歌欣赏的心理特征和诗歌艺术的社会作用。《论语·阳货》:“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兴”指诗歌能引起欣赏者精神感动与奋发。朱熹注为“感发志意”(《论语集注》)、“托物兴辞”(《诗集传》),涉及审美活动中想像与联想等心理活动。“观”指诗歌可使人了解社会生活、政治风俗的盛衰得失。“群”指诗歌可以在社会人群中引起思想交流,相互感染,从而保持社会群体的和谐。“怨”指诗歌可对不良政治的种种表现、违反仁道的各种人、事表示出否定性的情感态度。以后,明清王夫之等把这一思想加以发挥。提出“兴”、“观”、“群”、“怨”,互有联系,不可分割。“于所兴而可观,其兴也深;于所观而可兴,其观也审。以其群者而怨,怨愈不忘;以其怨者而群,群乃益挚”(《诗绎》)。认为“兴”“观”“群”“怨”既是审美过程中欣赏者的心理活动、心理特征,又是诗歌的社会功能,通过对心灵的陶冶、感染荡涤而实现。其中“兴”为前提、为基础,“观”、“怨”、“群”离不开“兴”。孔子把“兴”置于四者之首,表明对艺术的社会作用只能通过美感的心理活动来实现的思想有了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