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论直觉主义 axiological intuitionism 亦称“功利论直觉主义”。把善、恶当作主要范畴进行逻辑分析的一种直觉主义伦理学说。为英国哲学家摩尔所创立。他认为伦理学的首要任务是分析和确定“善的”、“正当”、“义务”等伦理词的意义和性质,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使用逻辑分析的方法。通过分析,可以得出善是简单的,不可分析和定义的。在论证不能给善下定义时认为,所谓下定义就是分析,就是把复合的客体划分成单纯部分并描述这些部分,而“善的”是一种单纯的概念,没有部分,不是复合的,所以不能下定义。虽然善是不能定义的,但“善事物”或“善的东西”却可以下定义,因为“善的”是个形容词,而“善的东西”则是“善的”“所适合的一个名词”,是具有善性质的事物。“善的东西”是个“复合体”,因此可以分析,可以下定义。在如何判断、认识善和恶问题上,认为善性质和善事物是“自明的”,既不能靠理性,也不能靠经验,而要靠道德直觉。直觉是认识善恶的方式。在分析“正当”和“义务”等属于“行为伦理学”的范畴时,认为正当和义务与善恶概念不同,不是“自明的”,不能通过直觉来认识,而必须从善那里推导出来。提出正当的定义是能产生可能最大总量的人类善。正当是达到善结果的工具。义务也是从善那里推演出来的,认为被评价为善的行动具有应该的性质,即是必须履行的行动。义务也被定为能产生可能最大总量的人类善。这种见解体现了摩尔的功利主义思想,因而被称为价值论的直觉主义,以此与罗斯的义务论直觉主义相对。摩尔对道德概念所作的逻辑分析,特别是对“自然主义谬误”的分析,后为元伦理学所继承和发展,他的直觉主义为西方伦理学的发展奠定了新的方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但有脱离社会道德生活的倾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