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至上性 superiority of justice 美国罗尔斯用语。指正义所具有的理论、法律和制度所不能违背的特性。他认为任何一种理论、法律和制度违背了正义原则,就应当予以抛弃。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利应当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所左右。人们在社会中通过社会合作,可以比单个人的努力生活得更好,但每个人都争取得到更多,则又使互相之间产生了矛盾,这就需要有一个社会分配的正义原则,使一切均按这一原则办事。认为一个良好社会的基本条件,是每个人都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并且知道其他人也接受这个正义原则;社会基本制度普遍地符合于正义原则,而且也知道这个制度是符合于正义原则的。罗尔斯认为只有达到了这样的正义要求的社会才真是一个正义的社会。目前的社会没有认识到正义的至上性,因而容忍错误,而人们之所以容忍不正义,是因为怕陷于更大的不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