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为 梵 Sa sk ta 亦称“有为法”。佛教用语。与“无为”相对。原意为“造作”、“有所作为”。佛教认为,一切造作之法都是因缘所成的,因此,有为法泛指一切因缘所成的诸法,是缘起法的别名。因现实世界的一切精神(名)、物质(色)现象均系因缘所成,故均属有为法。名色又可分为五蕴,故常用五蕴总摄有为法:“又诸有为法,谓色等五蕴。……如是五法,具摄有为。众缘聚集,共所作故。”(《俱舍论》卷一)有为法的基本性质是处在永无休止的无常迁流之中,故以生、住、异、灭四相为其特征。小乘佛教主要用有为法论述人生无常。大乘佛教则进而用此分析世界万物之“性空”与“唯心”。在五位法的体系中,有为法总赅了色法、心法、心所法与心不相应行法等四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