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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实在主义
类别 哲学
释义 新实在主义     new realism

现代西方哲学流派之一。产生于20世纪初。主要流行于德国、奥地利、英国和美国,尤在美国影响最大。主张认识对象和共相都具有实在性。主要代表有德国的布伦坦诺、N.哈特曼,奥地利的迈农,英国的摩尔、罗素(早期)、怀特海、亚历山大,美国的培里、蒙塔古、霍尔特等。该派是在反对唯心主义,特别是反对黑格尔主义(绝对唯心主义)的论战中兴起的。初在19世纪末由布伦坦诺和英国威尔逊(John Cook Wilson, 1849—1915)、凯斯(Thomas Case, 1814—1925)等提出感知对象独立于感知者而独立存在的实在论观点。后在20世纪初由摩尔、罗素等正式提出了新实在主义。怀特海的“有机体论”或“过程哲学”是新实在主义的变种,N.哈特曼和亚历山大则以本体论的实在主义著名。英国的新实在主义出现不久即被分析哲学取代。美国的新实在主义与英国的几乎同时形成,他们曾协商讨论,合作论著,但观点分歧日益严重,无法继续合作。1914年发生分化,20年代前后为批判实在主义所取代。该派理论以美国的最为系统和典型,其主要观点和内容是:强调数学和逻辑的演绎方法及分析方法是唯一的科学方法,是哲学的方法论原则,哲学主要研究认识过程,研究认识主体和被认识事物之间的关系,不追究主体和客体的最终本性;主张被认知的对象具有实在性,即不依赖于我们的意识而独立存在,但对象的本性既非物质的也非精神的,而是“中立的”,世界的最根本存在是“中性实体”,断言共相或本质的实在性,即共相或本质既独立于个别事物又独立于意识而存在,自认这是柏拉图式的实在主义观念;反对反映论,主张“认识论上的一元论”,即“直接呈现论”和“内在独立说”,认为特殊事物和共相并不是通过摹写或映象被间接认识的,是对象直接进入人们的意识之中而被直接认识,故当事物被认知时,该事物及其观念是同一的东西,事物既不依赖于意识而独立存在,又可直接进入心灵而为意识所内涵。美国新实在主义在关于意识的本性以及错误和幻觉的对象是否客观存在等问题上发生分歧。培里和霍尔特等人把意识看作有机体对外物的一种“特殊反应”,并认为错误和幻觉经验的对象与真实经验的对象同样是客观存在的;蒙塔古等人则把意识看作脑的状态的“自我超越的蕴涵关系”,并认为非实在的东西是“潜在的”而不是客观存在的,它们是错误和幻觉的对象,但并不是造成错误和幻觉的原因,错误和幻觉是由“个人观察上的误差”即主观判断造成的。新实在主义批评了当时的唯心主义哲学,但未能真正克服唯心主义,它在认识论上把真实的和虚幻的客体放到同等的地位,混淆了真理与错误的界线,未能对此作出正确的回答,也未能取得一致看法,最终导致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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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8/6 13:3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