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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婚姻家庭生活案例分析题
类别 经营婚姻-婚姻家庭
内容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10

判决合理。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对于继父母婚姻关系终止后继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因此属于执行困难的情形。

根据情况描述,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隐瞒了已婚事实,并与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最终通过虚假证件和证明材料登记结婚。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丙之间的婚姻关系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婚前缺乏了解,草草结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也比较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史的。

事实婚姻归纳为如下六个特征:主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客观现实性。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结果分析:综上,女方基于协议书主张分割涉诉房产,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律依据1】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姻家庭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1992年2月,被告张志国与沈某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

由王某与朱某共同居住属于他父母赠送给他一个人的,所以为王某的个人财产。2 继承的房屋和50000元属于共同财产应该分割。3 孩子一般由女方抚养。

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婚前缺乏了解,草草结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也比较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史的。

通常,法律对于虚假结婚、隐瞒婚姻状况等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一个人在结婚时隐瞒了已婚状况,或者使用虚假证件或信息进行结婚登记,这样的婚姻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无效婚姻。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

1、根据情况描述,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隐瞒了已婚事实,并与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最终通过虚假证件和证明材料登记结婚。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丙之间的婚姻关系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2、首先,商店的财产分为两份,刘甲、刘乙各一半;其次,刘甲的那份属于与杨丙的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因为这些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判决合理。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对于继父母婚姻关系终止后继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因此属于执行困难的情形。

4、事实婚姻归纳为如下六个特征:主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客观现实性。

婚姻家庭法的综合分析题,请各位法律高手帮帮忙,要分析的详细些哦,谢...

第一个问题:上文提到男方参与赌博,经常夜不归宿应当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女方主张的事实无法认定,其结果是一般不判决其离婚。

法院可以依杨先生的证据认定孩子非杨某亲生。

因此,遗嘱有效。5万为夫妻共同财产。先每人分一半。即李四妻子5万,李四遗产5万。能被处分的5万遗产中,按遗嘱中所写明的,5000元处分给乙。还剩2万元。按照法律规定,胎儿虽然没有权利能力,但享有继承权。

首先,产权证上的 名字事情其哥们儿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套房子就是这个哥们的。无论是谁出钱买的房子。这叫形式主义。想要过户回来,除非哥们同意喽。不过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谁有这么大的便宜不捡呢。

分析 对于本案,吴某与孙某本无结婚合意,两人结婚纯系父母胁迫所致,法院宣告吴某、孙某的婚姻关系无效是正确的。

婚姻家庭法离婚案例分析题

1、家暴离婚案例分析 1993年,沈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崔女士,两人于1995年登记结婚。随着儿子的出生,双方生活习惯、观念等冲突不断,家庭矛盾也纷至沓来。婚姻存续期间,多次被家暴的崔女士选择报警,公安部门曾多次出警调解。

2、如果有,法官会优先考虑支持王某的主张的。就是王某说什么都可以。《1997年10月结婚时由王某出资10万购置一婚房,婚后育有一女,一直与王某的父母共同生活。2000年王某的父亲去世,王某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

3、首先,商店的财产分为两份,刘甲、刘乙各一半;其次,刘甲的那份属于与杨丙的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因为这些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解析:(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5、离婚案例分析: 本案原告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 双方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原告在被告的哄骗下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 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

婚姻法案例分析题

根据婚姻法的关规定,法院判决王某与初某的婚姻是属可撤销的婚姻,所以允许撤销。

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

第一题马某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应该多分或全部得到该房产。

答 根据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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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8/6 0:4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