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问题 inductive problem 归纳推理是否正确,或者在什么条件下正确的问题。也可以表述为根据经验得出的一般陈述是否正确的问题。有三层含义:(1)一般证实的问题:为什么接受某些归纳推理的结论为真是合理的?为什么应用某些归纳推理的规则是合理的?(2)比较的问题:为什么一个归纳结论比另一个受到更好的支持?为什么一条归纳推理的规则比另一条更可信?(3)分析的问题:是什么使得一些归纳推理理性上可接受?决定归纳推理的一条规则比另一条优越的标准是什么?18世纪英国哲学家休谟最早提出归纳问题,故又称“休谟问题”。作为一个彻底的经验主义者,休谟在论述因果律为支配经验科学的纲领的同时,提出了因果律的经验基础在哪里的问题。在他看来,经验所能报告的,只是当下直接的事情,因果律的本性却在于扩展到将来,扩展到未曾经验的领域,它以“未来将符合过去”的假设为前提。但是这个假设能否成立,对它作归纳的辩护并未解决问题,因为归纳的有效性本身仍需要辩护。休谟的分析表明,因果律或归纳的有效性是不可能得到非循环式的最终辩护的,从而他采取了对人类一般性知识的怀疑主义态度。认为因果律并非客观规律,它是人在多次反复看到(或经验到)两件事情总是相继出现之后,由于人心的机能,而会产生的一种习惯或信念(后人即称此为“归纳法的怀疑论”)。休谟问题一直被公认为是一个困难的哲学问题,现代归纳逻辑的形形色色的系统,都可以看作对休谟问题的解答。但同一个归纳问题,在不同的逻辑学家手里被刻划成具有不同形态的问题。如赖辛巴赫认为归纳的目的是寻求事件序列频率的极限,他制订了“认定”极限的规则,因此归纳问题转换成“认定”规则的有效性问题;他证明依据这种规则所得结果决不比应用别的方法更坏,从而为这个特殊形态的归纳问题提供了一个实用主义的解答。卡尔纳普认为归纳的本性在于证据陈述对假设的确证,而这种确证关系是语义性质的,因而,只要对于某种形式语言建立起符合概率公理及其他一些要求的确证函数,归纳的辩护问题也就随之得到了解决。现代归纳逻辑的发展,使归纳问题的研究具体化、深刻化、精致化、技术化,但是作为一般认识论上的疑难,归纳问题依然存在而未能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