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观 view of happiness 人们对幸福的根本看法和态度。人生观在幸福问题上的特殊表现,是人生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生活的价值目标不同,幸福观也就不同。人们的幸福观受一定时代和当时社会条件的影响,在阶级社会里还要打上一定的阶级烙印。在伦理学史上,关于幸福同道德的关系、幸福的具体内容、实现幸福的途径等问题,各派思想家论说不一。唯心主义哲学家把道德同幸福对立起来,或以为幸福在于天国的理想,或以为追求“物欲”即是不道德,从而主张禁欲主义。宗教道德的幸福观则要人们忘掉现实的痛苦去追求天国的理想。在中国,宋明理学认为:人们追求物质幸福是一种邪恶的“人欲”,与“天理”不相容,主张“存天理,灭人欲”。所有这类反对追求现世幸福的幸福观,在实践上都要求劳动人民对于现实社会的不公平逆来顺受,放弃追求自身应得的利益。旧唯物主义思想家肯定人们追求幸福的道德意义,甚至把幸福等同于道德,主张“幸福就是德性”。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一些思想家宣布“我是凡人,我只要凡人的幸福”,提出“幸福就在人间”的口号,把幸福从虚无飘渺的天国拉回现实的人间,具有很大的进步性。但他们大多把幸福理解为单纯的感官享受和个人需要的满足,因此存在着严重的片面性:即把追求个人幸福和快乐作为道德基础,强调物质生活的幸福。共产主义道德学说中的幸福观,与以往的幸福观有三个本质区别:(1)认为个人幸福与集体幸福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集体由个人组成,集体幸福包含个人幸福;个人幸福依赖社会条件方能实现;(2)认为幸福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两方面的统一,物质生活是幸福生活的重要条件,但若缺乏精神生活,仍无幸福可言;(3)认为一切幸福生活,都必须是从劳动、斗争中创造出来的,也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把幸福同道德连结在一起。参见“人生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