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 happiness 伦理学范畴之一。人们在社会的一定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由于感受或意识到自己预定的目标和理想的实现或接近而引起的一种内心满足。幸福这个概念的典型价值意义,不是指个人意图,而是指实行这些意图;不是单纯说明一个人的主客观态度,还表现为对人的生活、人的享受和人生的使命的把握。在中国伦理思想中,幸福概念表述为“福”、“福德”等,《尚书·洪范》提出“福”的五个内容:“一曰寿,二曰富,三曰康宁,四曰攸好德,五曰考终命。”在西方伦理学史上,古希腊思想家梭伦最早对幸福范畴作了理论的探讨。认为只有财富并不能决定幸福,还必须要有德行。伊壁鸠鲁提出人生的目的是追求快乐和幸福,而幸福生活就是“身体的无痛苦和灵魂的无纷扰”。他的伦理学说被称为“幸福论”或“快乐论”。中世纪的神学家否认现世的幸福,认为“幸福是德行的报酬”,对上帝的虔诚信仰和死后进入“天国”就是幸福。近代资产阶级的唯物主义思想家从感觉论出发,认为个人生活欲望的满足是幸福的主要内容,追求这种幸福是人的天赋权利和自然本性。19世纪德国哲学家费尔巴哈提出,追求幸福的欲望是人生来就有的,它应当成为一切道德的基础。他的主要伦理学著作就以“幸福论”命名。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们对幸福的看法是与他们对人生目的和意义的理解分不开的,而且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和生活条件决定的。不同的时代、阶级以及具有不同生活目标和理想的人们有着不同的幸福观。从总体上说,一切剥削阶级都把个人幸福看得高于一切,把个人幸福建立在被剥削阶级的痛苦之上。无产阶级的幸福建立在集体主义基础上,把争取广大人民的幸福和实现人类的解放看作是自己最大的幸福。认为人们的幸福生活,不仅包括物质生活,也包括精神生活;个人幸福依赖于集体幸福,集体幸福高于个人幸福;幸福不仅在于享受,更不在于个人的享受,而主要在于劳动、斗争和创造。参见“幸福观”、“幸福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