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麦尔 George Herbert Palmer1842—1933 美国哲学家、伦理学家。1864年毕业于哈佛大学,1867年获安多佛神学院博士学位。后去欧洲游学,并在杜宾根大学深造。1872—1913年任哈佛大学哲学教授。区分“外在的善”和“内在的善”,认为前者是指一个对象的有用性相对于它物而非自身相关,后者则是整体的某种有机特征,该整体的各部分间互为外在的善。“善”有三个阶段:(1)无意识阶段,其中反省并不控制本能冲动;(2)精神阶段,其中冲动得到有意识地引导;(3)“否定意识”阶段,在道德成熟的最高阶段意识已成功地把冲动转化成道德习惯,自然本性和精神得到调和。提出“分离自我”和“联合自我”概念,前者指自我与任何人和任何事物的性质截然不同,基本上是不可理解的。后者指一种由本身自我与他人自我和整个宇宙的关系所构成的人格。由此认为自我牺牲是完全合理的,因为它增进一个人的联合自我的利益;自我实现不是利己主义的,因为它也关心一个人之社会性的联合自我的发展。在“自由”问题上,提出一种“非序列”因果性概念,并用这种目的因果性概念捍卫自由意志论立场。认为人的行为的“非序列原因”是有意识的理想,因而它存在于未来而不是过去。主要著作有《善的本质》(1903)、《自由问题》(1911)、《利他主义》(1920)、《一个哲学家的自传》(1930)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