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标准 aesthetic criterion 衡量、评估对象审美价值的相对稳定的尺度、准则。在原始时代,审美标准与实用标准不分。审美成为独立的精神活动后,才出现了相对独立的审美标准。较早提出“审美标准”的是18世纪英国的休谟,他在《论审美趣味的标准》中提出审美有“普遍性的褒贬原则”,认为当对象形式引起人的快感,符合主观预期效果,而主体又具有卓越的智力时,就有了“美的真实标准”。德国莱布尼茨、鲍姆加登等理性主义美学家将之归结为先天具有的共同理性、“天赋观念”、“预定和谐”。德国康德等古典美学家将之归结为审美的“无利害感”和“先验的共通感”。诸说均未能揭示审美标准的实质。审美标准包括对事物内在美、外在美及其统一关系的评判标准。在审美实践中形成、发展,受一定时期社会历史条件、文化心理结构、约定俗成的准则和特定对象审美特质的制约。它是人在审美实践中将审美经验上升为审美的观点、理想、情趣,以主观判断的形式所反映出来的对事物的审美尺度和态度。不同时代、民族、阶级的人以及个人从事社会实践、审美创造美实践的差异性、具体性或共同性、继承性,形成不同的或共同的审美经验、需要、情趣、能力、态度和价值观,使审美标准具有历史发展性、具体性、差异性和时代、民族、阶级、个人的共同性、普遍有效性。实践和客体美的性质、状态是检验审美标准合理性的客观尺度,主体审美观念、情趣、能力、评价是否符合实践规律和客体美,是检验审美标准合理性的内在尺度。它在主观性中包含着客观性,在特殊性中包含着普遍性,在差异性中寄寓着共同性,在共同性中包含着差异性,并在相对稳定性中包含着历史发展性。审美标准直接制约着审美的选择、判断、态度、评价和创造,它的发展、变化直接影响和反映了审美意识、审美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