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价值伦理学 德 materiale Wertethik 德国舍勒的伦理学说。在《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和实质价值伦理学》一书中针对康德的形式主义伦理学提出。其主要观点是认为存在着一个以自身为根据的绝对客观的价值领域。康德以形式的原则保证伦理的东西的客观有效性。舍勒认为,价值不是只有通过形式才获得其客观有效性的东西。如同人们能够感觉到某种颜色的性质而无需把它理解为附着于一物体表面的东西一样,我们也能对价值作对象性的理解。我们对事物的一切方式的把握中就已经包含着兴趣和爱的方式的参与,因而也就包含着价值。我们能在事物中直接确认价值的性质。价值是一个独立于人的客观的领域,具有自己的依存法则和等级次序法则。对这个领域可以从各种不同的观点进行划分。从价值的基本性质方面可以区分四种价值:(1)愉快或不愉快的价值,又称“感觉价值”。这些价值发生在与具有感觉能力的存在者相应的对象中。由于感觉的不同,对不同类型的个体来说,不同的事物可以表现为愉快的,也可以是不愉快的,而价值本身则是不变的。(2)生命力价值。这是根据动植物繁殖方式的高级和低级以及其生命力、健康、活跃程度的大小而表达的价值,其标准是高贵和低下。(3)精神价值。这些价值与有机体周围的环境无关。它们中可以区分出美与丑的美学价值,正确与错误的价值,以及以其自身为目的的纯粹知识的价值。(4)神圣与不神圣的价值,又称“宗教价值”。这是通过某些绝对的对象来表达的那一类价值。这种价值的载体只能在宗教的范围内找到,其主要代表者,在人的方面来说是圣徒,在超人的方面来说是神,这只能以宗教现象学来说明。上述四种价值组成一个价值等级序列。人作出选择决定的时候,重要的在于把握更高价值的东西。一种其量较小,其等级却较高的价值的行为,比一种其量较大,其等级却低的价值的行为,伦理价值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