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主义伦理学 existentialistic ethics 现代西方伦理学流派之一。其理论来源于丹麦克尔恺郭尔的哲学思想、德国尼采的意志主义和胡塞尔的现象学。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雅斯贝斯、海德格尔,法国的马塞尔、加缪和萨特等。主要探讨人的境遇和生存条件。认为人是一种不同于任何其他存在物的独特存在,其根本点就在于人是绝对自由的。这种自由是人的存在方式,而不是人的某种属性或本质。它突出表现为人是存在先于本质,人通过不断地自我谋划、自我超越,特别是自我选择来证明并展开自己的存在。正是人的这种独一无二特性,决定了人的道德选择是绝对无条件的。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个体的道德选择在客观上没有根据,主观上没有理由,没有任何准则可以遵循。相反,如果个人委身于社会的政治、经济、宗教和道德,将自我的选择看成是迫不得已或无可奈何作出的,都是一种逃避责任的表现,是一种“自欺”,它使人处于“非本真”的状态。而一个“真诚”的人,就要勇敢地面对人类的这一境遇和生存状况。在道德价值上,否定有确定的和普遍一致的道德规范,否定道德具有客观基础。认为道德价值的特征在于它的“模棱两可”,“其意义是永不固定,必须不断赢得它”。正是人的不断选择才赋予道德价值以意义。在道德选择的责任上,认为选择是由个体自己作出的,个体必须承担选择的全部责任。存在主义伦理学是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人们烦恼、孤独、痛苦和绝望的情感体验相联系的,反映了现代西方的精神危机和道德困惑,试图为处于悲观情绪中的人们提供一条伦理生活模式。但它隔裂了他人、社会和外部世界的联系来孤立地考察个体的境遇,从而在理论上无法摆脱既定价值和个人选择、自由和责任的矛盾,在现实生活中,也无法找到真正的道德出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