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溯推理 reductive inference 由关于某个已知事实的命题推出可导致该命题成立的理由的推理。若设“q”为关于已知事实的命题,作为回溯推理中的一个前提;设“如果p,那么q”为有关普遍规律性知识的命题,作为回溯推理中的另一个前提(在通常情况下,这个前提是省略的);设“p”为所推出的命题(即q存在的理由),即作为回溯推理中的结论,则回溯推理的形式是: q 
根据假言推理规则,上述推理形式不是一个有效式。因为我们不能从承认后件进而承认前件。即当“q”和“如果p,那么q”为真时,“p”并不必然为真,而只是可能真。但是,作为一种非演绎推理,在人们由果溯因,由已知事实探求未知理由的过程中,这种推理形式却有其独特的作用。由于在客观世界中一类现象的发生可以由多种不同的原因所引起,因而同一“推断”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理由”。所以,这种由果推因、由推断推出理由的回溯推理仅仅是一种或然性的推理,其结论只具有或然性。客观现实中一果多因现象的存在,使得回溯推理的推理过程往往变得较为复杂,获得的结论往往就有多种可能性。对此,可用符号表示如下: 已知q;如果p1,那么q;所以可能p1; 已知q;如果p2,那么q;所以可能p2; 已知q;如果pn,那么q;所以可能pn; 因此,可能p1,可能p2……可能pn。 回溯推理和演绎推理有重要的区别。演绎推理是从p并且如果p那么q推出q。如果说,演绎推理是由理由(前提)推出推断(结论),那么,回溯推理则是由推断(在回溯推理中作为前提)推出理由(在回溯推理中作为结论),它的方向和命题蕴涵式的方向正相反。演绎推理是前提和结论间有必然性联系的推理,而回溯推理则是前提和结论间仅有或然性联系的推理。然而,回溯推理的前提包含一个普遍规律性的命题,即是以一般性知识为根据的,这一点和演绎推理是共同的。因此,如果我们的前提能够穷尽引起某种现象的一切原因,那么,回溯推理就可转化为一种演绎推理。例如,如果我们能够穷尽引起某事件的一切可能原因,把这些原因表述为命题p1、p2、p3,也就是说如果p1∨p2∨p3穷尽了产生q的原因,因而是q的充分而且必要的条件,那么,就可以得到下列正确的演绎推理的形式: q 
再对选言命题作进一步的推理,就可以找出真正的原因,这样由回溯推理就可以转化为一个获得必然结论的演绎推理。回溯推理的种类,可以根据思维过程方向的不同,分为前进回溯推理和后退回溯推理;根据前件特征的不同,分为归纳回溯推理和非归纳回溯推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