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的平等地位 original position of equality 美国罗尔斯用语。指原始社会契约订立时人与人之间所处的一种平等状态。其特点是:任何人都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自己的阶级立场或社会身份、自己在天赋和才能上的命运、自己的善的概念及特殊的心理倾向。对原始社会契约订立时人与人之间所处的状态,哲学家有各种说法。霍布斯认为处于人与人斗争的状态,洛克认为处于和平的状态,卢梭认为每个人都处于孤立的自由平等的状态,康德认为处于自然状态,但因人滥用自由,陷于不安全状态。卢梭与康德都强调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假设,不是事实。罗尔斯在这些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处于“原始的平等地位”。他在事实上,发展了把这种理论当作一种假设的看法,使它更加抽象化。他认为这种原始的协议并不是为了参加一个特殊的社会,或者创立一种特殊的政治形式而订立契约,它只是为了得到关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这种正义原则是那些自由的有理性的人,为了增进他们自己的利益,站在“原始的平等地位”上来规定他们进行结合为社会时可接受的原则。这种原始平等地位就是他所说的“无知之幕”中的无知状态。罗尔斯假设这种原始的平等地位是说明当时要有一种“公平的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