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伦理学 institutional ethics 亦称“体制伦理学”。以制度伦理为研究对象的伦理学。制度伦理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人类道德生活中各种人伦关系中某些道德活动方式的稳定形式及规定规则,是与政治法律制度并存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的道德法典。是“伦理制度化”的体现,如《政府道德法》(美国1978年颁布)、《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1981)等。一是指一定社会制度的伦理价值。制度伦理价值是人们从既定制度的本质规定和运作框架中引出道德价值和道德规范,表现为“制度伦理化”,或者把伦理道德作为一个尺度和标准,对一定制度作道德评价,实质是指制度的合伦理性、合道德性。制度伦理大体可分为根本制度伦理、体制制度伦理和具体制度伦理三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层次。根本制度伦理鲜明地体现出制度蕴涵的道德价值理想追求即制度的应然特性,体制制度伦理兼具应然与实然两重因素,而具体制度伦理则大量地表现为实然方面的因素。制度伦理形成和作用的基础主要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制度与伦理同构的价值基础,人与物、人与人之间的管理活动是制度与伦理相互连接的价值中介,社会的道德建设是制度与伦理相互转化的价值媒体或桥梁。制度伦理思想早在古希腊和中国先秦时代即已萌芽,但发展成为一门学科则是20世纪的事情。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乌托邦》一书标志着现代意义上的制度伦理学的形成。中国伦理学界开展对制度伦理学的研究自20世纪80年代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