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主义 altruism 与利己主义相对立的道德原则和学说。源于拉丁文alter,意为“他人的”。在古代印度教徒的宗教道德和西方基督教道德中已有利他主义的因素,如基督教“爱人如己”的道德训条。近代一些资产阶级思想家把利他主义作为道德的主要原则加以探讨。英国思想家昆布兰、莎夫茨伯利、哈奇生等提出仁爱的利他主义,休谟、J.边沁、J.S.穆勒等则提出利己的利他主义,认为人的本性是利己的,但人又有同情心(休谟),或有与人类成为一体的社会情感(J.S.穆勒),“普遍的爱”、“普遍的同情”使人的思想行为服从利他主义,并使个人利益更有保障。19世纪法国思想家孔德首创“利他主义”这一名词。认为人有两种本能,即个人本能和社会本能。前者表现为利己心,后者表现为利他心,只有发展利他主义这种社会情感以对抗利己主义情感,才能产生普遍幸福的社会。利他主义从抽象的人性出发,把社会关系只看作是个别人之间的关系,主张通过“爱”的道德说教去克服社会矛盾,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