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足理由律 law of sufficient reason 传统形式逻辑的一条基本规律。17世纪德国莱布尼兹在《单子论》中提出“充足理由原则”以作为推理的两大原则之一。后来,Ch.沃尔弗正式提出“充足理由律”作为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关于充足理由律是不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其内容如何表述等问题,目前学术界的意见还不一致。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充足理由律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并把充足理由律的内容表述为:在论证过程中,一个判断被确定为真,总是有充足理由的。其公式是:A真,因为B真,并且B能推出A。有的还用一个永真公式来表示,即(B→A)∧B→A(“→”表示蕴涵,“∧”表示合取。公式读为,如果B蕴涵A而且B真,那么,A真。)按此,其逻辑要求是:(1)理由必须真实;(2)理由与推断之间要有必然的联系。如果违反这两条要求,就会犯“虚假理由”和“推不出”的逻辑错误。另一种意见认为,充足理由律不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其主要理由是:(1)充足理由律要求理由必须真实,这不符合形式逻辑科学及其基本规律的特点和性质,形式逻辑及其基本规律一般是不涉及具体思维内容的真假的;(2)充足理由律不能像形式逻辑的其他三条规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那样,可以表述为一个永真公式。即使将其表示为“(B→A)∧B→A”这一公式,也不恰当,因为这个公式所表达的不过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