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美 grace 亦称“秀美”、“阴柔美”等。事物纤巧、雅致、秀婉、柔和的审美特性。与“壮美”、“崇高”相对。美学范畴之一。中国古代的“秀丽”、“婉约”、“秀婉”等概念与优美相通。中国王国维在《红楼梦评论》中正式提“优美”概念:“美之为物有二种:一曰优美,一曰壮美。”认为与人无利害关系,使人心处于“宁静之状态”的便是优美。在外国,古希腊柏拉图等已提到“优美”概念,并与“伟大”对应。英国博克将优美纳入“美”的范畴,认为两者都有小、平滑、光亮、轻巧等特征。德国J.席勒将优美列为独立范畴,认为人有优美的天性、灵魂,无需借损害旁人的自由和自己尊严来表现自己的优美。英国李斯托威尔认为优美对象处于不费力、无阻碍的运动之中,使我们产生了纯粹的无冲突、无痛苦、无混杂的喜悦。优美是事物对人的平和、坦荡、热爱自由、富于创造性等本质力量的确证。它以和谐、均衡、自由、统一为特征,偏于静态的美。其形式一般较为细致、稳定、娇弱、光滑、圆润、轻盈、灵巧,无剧变。其最基本审美特性是和谐,一方面体现在主客体的统一关系中,表现为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浑然交融,产生单纯、柔和、平静、舒展的感受,不带突然感、惊惧感;另一方面,体现在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关系上,合乎形式美规律的外观形式与真善的美的内容相互谐调。美学界对优美有不同的界定。有的认为优美与美同义,有的认为优美是美的一种表现形态,与壮美对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