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美尔 Georg Simmel1858—1918 德国哲学家、社会学家。1881年获柏林大学哲学博士学位,1885年起在该校任教,1914年任斯特拉斯堡大学教授。长期从事哲学史、逻辑学、形而上学、伦理学、宗教哲学、艺术哲学及社会学、社会心理学的教学。早年是新康德主义者,强调认识的经验内容与先天形式的区别,认为形式作为悟性的组织原则在知识构成中起决定作用。并将这一观点作为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倡导社会学认识论的研究,主张建立纯粹的形式社会学,研究纯粹的社会交往形式并把它们系统化。认为社会形式并非真实的实体,只是社会实在的抽象,因此形式社会学并不对这些形式作因果的解释。后期转向生命哲学,并以此解释文化、宗教、艺术和历史。认为生命是一种创造力量,一个生生不息的创造过程。它一方面发展自身,更新自己,另一方面又从自身中创造出非生命的东西,创造艺术、知识、法律、宗教等对象。生命是一个普遍原则,个人是生命的具体表现。个人作为具体的生命只能在一定的形式中成为实在,但作为普遍原则的生命则不能停留于固定的形式中。故生命所创造的形式既维系着个人的生命,又反过来束缚个人,这就构成了文化的悲剧。并以此描述资本主义文明的矛盾和异化现象。在社会学领域中影响尤大,其社会交往形式理论被认为是社会学中结构功能主义和符号相互作用主义的先驱。主要著作有《论社会区别》(1890)、《伦理学导论》(1892—1893)、《历史哲学问题》(1892)、《社会学的根本问题》(1917)、《现代文化的冲突》(1918)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