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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义务论直觉主义
类别 哲学
释义 义务论直觉主义     deontological intuitionism

把义务(包括正当)当作主要范畴进行逻辑分析的一种直觉主义伦理学说。由英国道德哲学家普里查德、罗斯、布洛德所创立。普里查德、罗斯于1912年在《道德哲学能建立在错误上吗?》一文中,提出了义务论直觉主义的基本原则。他们把对伦理概念和判断的逻辑分析当作伦理学的基本任务。反对摩尔的功利论倾向,反对幸福论和快乐主义伦理学,认为正义和快乐不同,并且行为的快乐也不是正义的基础,因而具有道义论倾向。他们把“义务”本体论化,认为“义务”是客观的、独立自在的、宇宙的现象。统一的道德原则支配着整个宇宙,也支配着人。把“义务”看做像“自然规律”、“逻辑和数学真理”一样客观的,看做是“实在的特殊方面”。认为“义务”是基本的、第一性的、不能推导和解释的。“义务”和“正当”像几何和数学公理一样是自明的。对它们不能分析、不能下定义、不能将它们从善概念中推导出来。认识义务和正当只能靠直觉。罗斯提出七项“自明的”义务:忠实的义务,赔偿的义务,知恩的义务,正义或公正的义务,行善的义务,不作恶的义务,自我完善的义务。还否定善是义务、正当的根据,把两者割裂开来,使义务成为没有具体历史内容的形式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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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8/5 4:0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