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共不定 亦称“不共”。因明用语。因过之一,即因法(中词)的外延与宗上有法(小词)的外延处于同一关系,从而找不出同品来作例证的过失。例如立“声是永恒的”宗,以“所闻性”为因,“所闻性”因与宗上有法“声”外延同一,因此无法找出同品来作为例证,这就缺了第二相,与“九句因”第五句所说的情况相当。这类因的外延很窄,故近代正理论称之为“太狭”。在正理论的过失论里,还有本质上与“太狭”相同而形式上趋于另一极端,即作为因法和宗上有法的概念竟都是外延极宽的范畴,所以也成了同一关系的概念。例如立“凡物是常”宗,以“可知”为因,“物”与“可知”包摄一切,两者外延同一,再也找不出同品来印证。这类过失古正理称之为“不决”,近代正理论称之为“无所不包”,佛家则未另立过名。以其同样违反第二相“同品定有”的规定,故可摄属于“不共不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