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 Wissenschaft der Logik 德国黑格尔著。通称《大逻辑》,以别于《哲学全书》中的第一部分,即通称的《小逻辑》。该书由客观逻辑和主观逻辑两部分组成,分上、下两卷,共包括3编:有论、本质论和概念论。第1卷包括前两编,合称“客观逻辑”,其中第1卷上册为“有论”,于1812年出版,第1卷下册为“本质论”,于1813年出版。第2卷关于“概念论”称为“主观逻辑”,于1816年出版。有米希勒本,格罗克纳本和拉松本三种版本。晚年准备出第2版,但只完成第1编“有论”的修订工作及第2版序言后即逝世。第2版由他人整理后于1833年出版。在黑格尔整个哲学体系中,逻辑学占有核心地位,逻辑学是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的灵魂和基础,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是逻辑学的应用。以辩证法贯穿对整个客观世界发展过程的认识,但在表述方式上却是唯心主义的。认为逻辑学是研究纯粹概念的科学,是对纯粹概念自我发展和自我认识的论述。在逻辑阶段,绝对精神尚未体现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而是以一种纯粹思想、纯粹概念的形式表现出来。逻辑学包括三部分: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存在论是整个逻辑体系的出发点,包括质、量、度三个阶段。它是直接性的概念,是作为自在的存在,表现为一种原始的同一,概念自身好像是彼此独立,互不相依,但却互相过渡。这部分主要是阐述质量互变的思想。本质论包括本质自身、现象和现实三个阶段。本质的概念是间接性的概念,是作为自为的存在,不是直接呈现在外,而是以它物为“中介”,间接反映在它物之中,本质的观点一般地讲即“反思”的观点。因此概念间的关系不是独自存在的,而是相互联系、成双成对的关系概念。概念论包括主观性、客观性和理念三个阶段。概念是直接性和间接性的统一,是作为自在自为的存在。存在论和本质论包含在这个统一之内,所以概念是它们的基础和真理。概念论阐述黑格尔的真理观和方法论。概念是自身的对立面达到完全同一。但概念并不是对客观事物的内在反映,而是内在于客观事物之中的本质。一切现实事物之所以具有真理性,都只是通过概念并依据它的力量,概念就是真理,是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真理是全体的、具体的,因而是一个辩证发展的过程。主张哲学研究的真正方法是与内容完全相一致的,坚持内容决定方法,但也肯定方法的重要性。指出方法并不是形式而是内容,必须把分析法和综合法相统一。中译本据拉松本的编例,以“有论”为上卷,“本质论”和“概念论”为下卷,由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分别于1966年、1976年出版上、下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