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哲学论》 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 维特根斯坦著。1921年以德文发表于《自然哲学年鉴》。1922年德英对照本由英国奥格登(Charles Kay Ogden, 1889—1957)译出,在伦敦出版,1961年由皮尔斯和麦金纳斯重新翻译出版新英译本。该书提出逻辑图像论,以建立一种能表达我们思想的符号体系的逻辑基础。作者认为,我们语言中的命题都必须有一个明白而具体的意义,而这种意义就在于语言(命题)和实在(事实)之间有一种逻辑图像的关系。凡是有意义的命题都可以最后分析为基本命题,成为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而基本命题必须是原子事实的逻辑图像,凡不是这样的命题,而又不是“重言式”和“矛盾”的命题,就是纯粹无意义的胡说,应当从语言或符号系统里排除出去。命题是实在的逻辑图像,因为命题与实在具有共同的逻辑形式,命题虽然能够描画全部实在,但却不能描画这种它与实在共同具有的逻辑形式,这种逻辑形式只能在命题中显示出来,而不能说出来,所有能够说的命题都是自然科学的命题,没有什么有意义的命题留给哲学,因此“哲学的目的是使思想在逻辑上明晰。“哲学不是一种学说,而是一种活动”。该书对逻辑经验主义运动发生很大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1)通过所谓语言逻辑,以一种命题意义的标准拒斥“形而上学”;(2)通过重言式理论,明确逻辑和经验科学、数学和自然科学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命题,从而坚持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两分法;(3)坚持休谟关于因果性和归纳法观点,认为只有一种逻辑的必然性,相信自然规律乃是一种迷信;(4)哲学是语言批判,哲学不是理论,而是对语言进行逻辑分析的活动。中译本由郭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