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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哲学
释义 辩    

中国逻辑思想史范畴。有争辩、推论两义。春秋时期,邓析“操两可之说”,教民兴辩,开创了先秦延续二百多年的名辩局面;并将“辩”分为大辩、小辩两种:“所谓大辩者,别天地之行,具天下之物,选善退恶,时措其宜”、“小辩则不然,别言异道,以言相射,以行相伐,使民不知其要”(《邓析子·无厚》)。墨子也颇重视“辩”的作用,提倡“辩乎言谈”(《墨子·尚贤》),主张“辩是非”(《修身》)、“辩其故”(《兼爱》),把“谈辩”作为“义事”的重要方面:“能谈辩者谈辩,能说书者说书,能从事者从事,然后义事成也”(《耕柱》)。但道家反对“辩”。老子主张“大辩若讷”,认为“善者不辩,辩者不善”(《老子·八十一章》)。孟子虽有“好辩”之称,却也不主张辩,“岂好辩哉?予不得已也。”表白他之“好辩”是“欲正人心,息邪说,距诐行,放淫辞”(《孟子·滕文公》)。庄子也主张“大辩不言”(《庄子·齐物论》),认为万物齐一,事物之“类”无须区别,“是”即“不是”,“然”即“不然”,因而“辩有不辩”,“辩有不胜”,唯有“止辩”。后期墨家极力主张辩,并从逻辑上对辩论作了规定:“辩,争彼也;辩胜,当也”(《经上》)。“辩: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经说上》)认为辩论双方的命题必须具有如“牛”与“非牛”的矛盾关系,双方必有一胜的辩论,才是正当有益的。还批评了庄子那种“辩无胜”的观点:“谓辩无胜,必不当。说在辨”(《经下》)。“俱无胜,是不辩也”(《经说下》)。《小取》篇则将“辩”作为一种重要的思维活动加以系统的考察分析。首先规定了辩的任务:“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认为辩的思维过程及其基本形式是:“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并提出关于辩的基本原则:“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荀子认为辩的产生是因“圣王没,天下乱,奸言起,君子无势以临之,无刑以禁之。”(《荀子·正名》)辩的目的是使人“心之象道”认识真理,因而要求辩者“心合于道,说合于心,辞合于说,正名而期,质情而喻”(同上)。并提出“辩异而不过,推类而不悖,听则合文,辩则尽故”的辩论原则。还将辩分为“小人之辩”,“士君子之辩”,“圣人之辩”(《荀子·非相》)。推崇“圣人之辩”,赞成“士君子之辩”,反对“小人之辩”,并采取不辩止之的态度:“言而非仁义之中也,则其言不若其默也,其辩不若其讷也。”(同上)认为:“夫坚白同异,有厚无厚之察,非不察也;然而君子不辩,止之也。”(《荀子·修身》)韩非也认为“上不明,则辩生焉。”(《韩非子·问辩》)反对“辩士繁说”,主张“无用之辩不留朝”(《韩非子·八经》)。魏晋南北朝时期,清谈名理之风颇盛,对于“辩”亦有所分析研究。徐幹反对“利口”之辩,指出“俗之所谓辩者”,“美其声气,繁其辞令”,“不论是非之性,不识曲直之理,期于不穷,务于必胜”,自以为辩,却“不知木讷而达道者,虽口服而心不服。”(《中论·核辩》)认为辩的目的应是“求服人心,非屈人口”,因而“辩之为言,别也,为其善分别事类而明处之也”(同上)。并提出了辩的一系列规则。“辩之言必约以至:不烦而谕,疾徐应节,不犯礼教,足以相称;乐尽人之辞,善致人之志,使论者各尽得其愿而与之得解;其称也无其名,其理也不独显。若此,则可谓辩。”(同上)刘劭也对“辩”作了比较细密的分析。他把辩分为“理胜”与“辞胜”两种,“理胜者,正白黑以广论,释微妙而通之。辞胜者,破正理以求异,求异则失正矣。”(《人物志·材理》)并提出了“度所长而论之”;“以一言明数事”;“务释事本”;“下其盛锐,抉其本指,以渐攻之”;“指其所跌”;“征之使还”等六条关于辩的一般原则,对当时的名理清谈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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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8/8 4: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