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 distance 美学上指审美主体与客体之间在时、空上和心理上的距离、间隔或差异、对立。布洛1912年在《“心理距离”作为一项艺术因素与审美原则》中提出,审美应与对象保持适当的“心理距离”,不作功利考虑,距离是审美“最需要的判断标准”。中国宋代欧阳修认为审美若取“放心于物外”的态度,摆脱狭隘功利目的,可缩短物我距离,“穷山水登临之美”。王国维认为“欲者不观,观者不欲”,主张审美超然于利害之外。距离是主客体分化、分立的表现形态。艺术作品中描绘的生活图景一般不是审美者此时此地直接面临的实际生活场景,主客体在时空上总是存在着一定的间隔、距离。对象具有时代、民族、阶级的特征和独特的个性特征,审美者会客观产生心理上的差异、距离。心理距离有大小、远近之分,小的距离表现为主客体心理上的同中有异,主体可通过同化、顺应作用缩短距离;大的距离表现为主客体心理上的矛盾、对立,主体常因不能接受对象而产生逆反心理。主体对对象取“旁观者”的态度,或缺乏相应的感受力、想像力,或怀着与对象情境相反的目的、判断、情绪,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保持和扩大心理距离;如果对对象取“分享者”的态度,切身感受、体验、理解对象,意识到对象适应自己的需要,乃至移情于对象,便可以在想像中和情感交流中缩短距离,感同身受,发生共鸣。距离的大小、远近,反映了主客体之间关系的疏密和审美感受的强弱,但不决定美感性质的正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