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伯特 Edward Herbert1583—1648 英国哲学家,英国自然神论的创始人。牛津大学毕业。1619年任英国驻法国大使,1624年回国,因其政治上的业绩曾获男爵封号。在认识论方面,提出了人的四种认识能力:一是最确定的自然本能,称为共同意念;二是内在感觉;三是外在感觉;四是推理。认为人可以从推理过渡到清楚明白的信仰。并把这种观点运用于其宗教理论,认为自然宗教的五个基本真理就是这样的共同观念:相信有一个最高的存在,它应受到崇拜,崇拜的主要内容是过虔诚的和有道德的生活,罪恶当用忏悔来补赎,来世会赏善惩恶。这五个基本真理都是符合理性的。认为天启宗教也必须受到理性法庭的审判。这种宗教观后来受到了卡尔弗韦尔的批评。主要著作有《论真理》(1633)、《论错误的原因》(1645)、《论异教徒的宗教》(1663)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