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蒂,E. Emilio Betti1890—1968 意大利法学家、哲学家,解释学的重要代表。1948年起先后在墨西拿、帕尔马、佛罗伦萨等大学任教,后任罗马大学罗马法教授,并在该校创办解释理论研究所。着重从法学角度研究解释理论,认为解释是一个过程,其目的和结果是理解,解释的任务在于使某对象得到理解。理解和解释的对象是“有意义的形式”。表达式多种多样,但都具有一定的意义,才能起传递信息、表达思想感情的作用。解释者、有意义的形式以及对象化于其中的精神,构成解释过程中的三个基本要素。提出正确理解的四条释义学原则:(1)释义学的自主性原则,即把有意义的形式视作独立自主的,应当根据它们自己的发展逻辑来理解它们。(2)意义的连贯性原则,即传统释义学所说的整体与部分相互制约的原则。(3)理解的现实性原则,即要求有意义的形式所体现的意义或精神应成为解释者自身的内在精神的一部分。(4)意义的释义学相符原则,即要求解释者的现实性与解释者从对象中获得的刺激协调一致,产生共鸣。承认由于解释者被要求从自身内部去重新构造文本的意义,因此在解释过程中不可能完全避免主观因素,但又认为不能由此否认解释的客观性和有效性。承认在解释过程中达不到绝对的、完全的客观性,但强调可以达到相对的客观性。主要著作有《解释的一般原理》(1955)、《一般解释理论的基础》(1959)、《作为精神科学的普遍方法的释义学》(1962)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