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尔奈斯 Paul Bernays1888—1977 一译“伯奈斯”。瑞士数学家、逻辑学家。1912年在德国格廷根大学获博士学位。1913—1937年任瑞士苏黎世大学讲师,1917年应希尔伯特之邀到格廷根大学任助教、讲师,1922—1939年任教授。从1933年起至1949年退休任瑞士联邦工学院讲师、副教授。1926年证明《数学原理》命题演算的五条公理中的第四条可从其他公理推出,因而为多余。协助希尔伯特出版《数学基础》,把建立数学理论的一般方法——公理方法推进到形式化的公理方法的阶段。对演绎系统的理论作出了贡献。在集合论方面,1958年与弗兰克尔(Abraham Fraenkel, 1891—1965)合著《公理集合论》。他的系统和哥德尔的系统称为“贝尔奈斯-哥德尔公理集合论”。此外,在1934年所作的一篇演讲稿并于次年发表的《论数学中的柏拉图主义》中,首次提出不同于哲学上的柏拉图主义的现代意义上的“柏拉图主义”,即指那种或多或少地承认数、集合等概念具有独立于人的认识的某种存在的观点。主要著作还有《论希尔伯特关于算术基础的思想》(1922)、《〈数学原理〉的命题演算的公理法研究》(1926)、《一个公理集合论系统,I—VII》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