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伦理学 linguistic ethics 亦称“语言分析伦理学”。新实证主义伦理学学派之一。20世纪上半叶产生。主要代表人物有诺维尔-斯密斯、图尔明、黑尔等。他们把分析日常道德语言当作伦理学的基本任务,但反对感情主义用刻板的人工语言(逻辑语言)代表日常道德语言。继承维特根斯坦及牛津分析哲学的语言分析方法,注重日常道德语言的实际用法,揭示价值词的特性及用法,试图澄清道德用语的混乱,解决现实的道德冲突,克服感情主义脱离实际生活的现象及道德意识与道德哲学分离的问题。他们通过研究价值词的各种使用方式,认为价值词所含有的描述、信息的性质是次要的;主要是具有评价的性质,其主要功能是称赞、建议、指导行动的选择。道德语言不是情感的符号,而是“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指令。语言分析学者不承认道德判断的真理意义,但认为它们是可以论证的,能够找到道德判断的合理根据或充足理由。认为日常局部的道德判断可以用一般的、具有普遍性质的道德原则和理想来论证。但是,最一般的原则、理想最终还是根据每个人的意愿自由选择而决定,所以,归根到底仍是不能被证明的。图尔明认为,道德判断的充足理由存在于一定文化环境中,道德判断要符合社会公认的传统习惯、规范,以及在面对公认的互相冲突的社会习惯、规范时估量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黑尔提出“普遍规定性”原则,并把这一原则看作是检验道德判断的正当性、合理性的客观标准。两人所论证的都只是道德判断的逻辑规则,并不直接涉及其实际内容。因此仍不能找到道德判断的客观根据,克服感情主义的形式化和脱离生活的缺陷。20世纪60年代,语言分析伦理学受到西方学者的批评和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