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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苏格兰学派 |
类别 | 哲学 |
释义 | 苏格兰学派 Scottish school 亦称“常识学派”、“苏格兰常识学派”。英国哲学派别。18世纪中叶出现于苏格兰地区。该派认为它所主张的原则都属“常识原则”,故被称为“常识学派”。创始人为李德,主要代表有斯图尔特、弗格森、布朗等。他们反对贝克莱否认客观物质世界的存在,特别是反对休谟的只承认印象和观念的存在,而否认外界物体和心灵存在的怀疑论。认为人们因其本性决定,凭直觉即可承认可感的外界物体及思想的主体心灵的存在,并直觉到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和自然界的一律性。他们的观点不尽一致。李德在提出常识学派的基本观点的同时,着重对休谟的怀疑论产生的根源作了分析。认为这种理论彻底贯彻了经验论原则,指出它出自洛克的把观念看成认识的直接对象的“观念的理论”,这一理论把心灵中的观念说成认识的直接对象,理应不能再承认外界物体和心灵的存在,但洛克却承认了它们的存在,因而是自相矛盾的。认为知识中的单元不是单一的观念,而是判断;每一感官的活动,按其本性都包含判断或信念和简单的看法。观念只是出于对判断的分解。称常识学派主张的各“常识原则”为原始的信仰原则。这些原则被视为理所当然的,并非由于它们为一般人所接受,而是因为人性的构造导致人们必须相信它。还称“常识原则”为一切推理和全部科学的基础。斯图尔特在李德之后对常识学派的基本观点和原理重新作了清楚明白的阐述,并力图使之为更多人接受。但他回避使用“常识”一词。认为使用该词易使人们误认为哲学的争论能通过诉诸通俗的看法加以解决。他所说的是“人类的信念的基本法则或人类的理性的原始的因素”。且不把这些“基本法则”或“原始的因素”看成各种结论借以产生的材料,而看成各个环节加以联结的纽带或构成的因素。主张把观察实验的方法从自然科学运用于人文科学中。又接受了休谟对因果性的分析,声称在自然哲学中,当人们说到一事物是另一事物的原因时,意味着这两个事物是恒常地会合在一起的。当看到一个时,便可以期待另一个的出现。人们只是从经验中知悉它们的相随出现。把原因区分为“物理的原因”和“形而上学的或有效的原因”,称后一原因与结果的联系是“必然的”。实际上是否认物质的东西具有作用力,而把宇宙中所发生的一切都看成上帝直接起作用的结果。弗格森主要强调人类和社会的相互关系,论定人类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社会团体的一员而生存着。在伦理观上,力图把霍布斯和休谟的功利性原则、亚当·斯密的同情说及莎夫茨伯利等的道德感理论吸收到他的完善性的原则之中。认为完善性原则是道德领域中的最高原则和最高目的。布朗虽肯定人们先于习惯和联想而具有一种直觉的或本能的因果关系存在的信念,但在对因果关系本性的看法上也接受了休谟的恒常会合论。他反对斯图尔特区分原因为物理的和有效的两种,认为凡原因都具有作用于他物的能力,不然不成其为原因。承认物质和心灵的存在,但认为只能认识其现象。该派提供给人们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在苏格兰其影响远超出哲学领域。19世纪上半叶在美国各大学占重要地位。对法国也有影响。19世纪末随着实证主义的兴起,逐渐趋于衰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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