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 natural law 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流行的政治学、社会学和伦理学用语。在伦理学中指道德的基本准则。格劳秀斯提出自然法之母是人性,人的本性在于人具有理解并作出正确判断的理性。人类社会生活包括道德生活的准则都由自然法所规定,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适用于一切时代和民族。它的根本原则:一是人各自占有自己的所有物;二是人各有责任偿还所欠别人之物。它所规定的道德内容为: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遵守契约、履行合同;各人有使用自己财产及保障人身的自由。霍布斯继承格劳秀斯的观点,认为自然法是理性发现的一种普遍规则,符合人的自爱自保本性。它规定人可以做保全自己生命的事情,禁止人去做伤害自己生命的事情。并认为有关自然法的科学才是真正的唯一的道德哲学,道德哲学不外是人类社会和生存中关于善和恶的意义的科学。一切诸如公道、正义等道德规范,都源于自然法规定的保全生命、遵守契约、不侵犯他人的财产和安全等规定。自然法即理性,为有理性的全人类所遵守。它保证人人平等、独立、自由,是人类行为的永恒不变的尺度。自然法摆脱封建道德的桎梏,将道德基础转移到人类理性基础上,具有反封建的历史进步作用,但哲学观上依然是唯心主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