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价值感 sense of self-value 德国里普斯用语。指通过审美的移情而获得的美感内容。初在《论移情作用,内摹仿和器官感觉》一文中提出,后又在《再论移情作用》和《论喜剧与幽默感》等著作中反复使用。认为审美主体在观照审美对象时,在心中会引起“力量”、“活动”、“挣扎”之类的抽象的情感,它作为“人格”或“自我”的基本组成部分在审美活动中起作用。在审美活动中,使主体感到愉悦的并不是审美对象本身,而是主体对于审美对象的同情。只有能引起同情共鸣的对象才能引起审美移情。一切审美欣赏(包括艺术欣赏)都是对于一种具有伦理价值的东西的欣赏。在审美活动中获得自我价值感是对主体自我价值的肯定,也是对美与善之间所具有的内在联系的肯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