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在之物 英 thing-in-itself;德 Ding an sich 亦译“物自体”、“物自身”、“物如”、“真如”等。表示自行存在的物。在西方哲学史上,早在古代就有人开始研究自在之物与出现于人们认识中之物的问题。到了17—18世纪,进一步提出了人们的认识能否理解自在之物的问题。马勒伯朗士认为,神能洞察自在之物。莱布尼茨认为自在之物即单子。洛克认为物自体即精神实体和物质实体,是不可认识的。1785年,德国门德尔松在《晨更》一书中开始使用“自在之物”与“为我之物”两词。在康德哲学中,自在之物与“现象界”相对,有三种不同的含义:(1)指外在事物,在其认识论中常用,意思是在人认识外界事物时,先由这些事物刺激人们的感官而产生杂乱的印象与观念,然后由感性形式与知性范畴加以改造而形成现象界,人只能认识现象界,而对自在之物则不可知。(2)在《纯粹理性批判》的先验辩证论部分中认为理性所试图达到的三个理念:一是一切精神现象的最高的最完整的统一体“灵魂”,二是一切物理现象的最高的最完整的统一体“世界”,三是以上两者的统一“上帝”。三者是无条件的全体的统一。但人们对这些事物的统一仍然用知性的有限概念去认识,因而理性本身陷于二律背反和谬误。以此说明自在之物存在于现象的彼岸,并不具有经验材料,不能形成知识,但可以通过伦理学思想而达到对它的假设。(3)指与本体意义相接近的极限概念,见于《纯粹理性批判》知性理论中论述本体与现象的对立部分。这种用法强调自在之物的不可知性质,认为人的认识到此为止,不能超过这个极限,极限之内是现象界,可以认识,超越这个界限,即自在之物,人不能认识。从这个意义提出本体概念,作为对自在之物的另一种表述。辩证唯物主义承认自在之物,但否认自在之物与现象之间有不可逾越的界限,恩格斯指出,对自在之物不可知的学说的“最令人信服的驳斥是实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2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