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 William David Ross1877—1971 英国哲学家,义务论直觉主义代表之一。先后在爱丁堡大学和牛津大学巴利奥尔学院读书。1929—1949年任牛津大学巴利奥尔学院院长,并一度任牛津大学副校长。他的道德观点受普里查德和摩尔的影响,认为义务、正当和善是存在的,但不能定义,不可归结为客体的属性,只有凭借直觉才能认识。正当是行为的属性,不依赖于情感,道德的善却属于情感。认为善是决定行动正当的一个因素,但不是唯一的,更不是主要的因素。一个正当行为在道德上不一定是善的,也许是恶行为。反对功利主义提出的“尽力做获得最大限度的善的事情”的观点,把义务当作伦理学的主要概念,认为人们应当“去做每一个拥有更多义务的行为”。提出七项始表义务,提倡为义务本身而履行义务。把义务感看成是人活动的最高动机,认为只要出于义务感的行为就是正当的。通过分析正当、善和义务等概念,提出道德概念的特有性质、道德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不同,以及义务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作用,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主要著作有《正当与善》、《伦理学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