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 absolute 西方哲学史用语。一般指无条件的、永恒的、无限的主体。是独立自在的、唯一的实在。它不依赖于任何他物,其自身包含着万物,并创造着万物。门德尔松和雅科比首先把它作为哲学概念,用以指斯宾诺莎哲学中的“上帝”即自然界。各派哲学对绝对都有自己的见解。费希特用以指“自我”。“绝对的自我”是“唯一的、绝对第一的、完全无条件的”。它作为知觉者可以通过“理智的直觉”察知“自我”的存在,是意识的最后的根据。在谢林的哲学中,“绝对”是他哲学的最高原则,指超自然和超人类社会独立存在的某种“宇宙精神”。这种精神性的实体既不能是主体,也不能是客体,而是存在于主体与客体之上的“绝对的同一性”。它派生万物,万物皆依赖于它。黑格尔哲学中的“绝对”指“绝对精神”,它是宇宙万物的内在本质和灵魂,世界上的一切现象都只是它的外在表现。他反对谢林的“绝对同一”中不包含差别与矛盾,强调绝对自身包含着差别与对立,绝对是一个有机统一的全体。在现代西方哲学中,英国F.H.布拉德雷用以指最高或最终的实在,即精神性的本体。“绝对”是一个无所不包的整体,一个系统,它包容一切现象并贯穿于一切现象之中,绝对又是“不自相矛盾的”、“和谐的全体”,现象的一切矛盾在其中已经消融。F.H.布拉德雷认为,“绝对”的性质并非黑格尔所说的“绝对理念”,而是一种感觉经验,或曰“绝对经验”。格林把绝对看成实在,即无限的精神,而现象界为有限的精神。鲍桑葵认为绝对是绝对的经验的多样性的统一与和谐,个别的人是统一中的个别。罗伊斯认为绝对是上帝,是经验的无限的有秩序的完满的整体,个人是整体中的有限部分而趋向于整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