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 德 Geist 德国黑格尔用语。《精神现象学》中精神发展的第四阶段,是在理性之后绝对精神之前的意识形态。精神异化为客观的伦理、教养、道德等普遍的社会意识,精神考察它自身的发展过程也就是主体与客体相结合的社会生活。分为真实精神、自我异化了的精神、对其自身具有确定性的精神等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是个人意识与共体意识打成一片,但它们有矛盾,表现于家庭与国家的矛盾,家庭代表神的规律,国家代表人的规律,两种规律的冲突说明真正的乐园是没有的,人要去适应现实,就须异化自身,成为适应于现实的普遍的人。在第二阶段,人有多种表现,初是一般地服从高贵意识,后是对统治者的阿谀逢迎,与此相反的则是对统治者的仇视与叛逆的卑贱意识;两者并非固定,可相互转化,但其转化是有条件的;如把善与恶、真与假、高贵与卑贱混杂在一起,则成为分裂的意识;与分裂意识相对立的是诚实的意识,它看不到两者可以转化,把社会看成僵固的,是一种低级的意识。这种异化社会的出路是启蒙思想。黑格尔认为启蒙思想有利于自由,但又容易走向恐怖主义。既要有自由而又不陷于恐怖主义则须进入第三阶段,具有确定性精神,这就是德国的社会思想,以康德的道德观点为代表,但它割裂了义务与现实的关系,故应把两者结合起来,达到良心,而良心又有强调主观的片面性,因而又要以行动意志来补救。良心与行动相结合就达到了更高的意识形态,即绝对意识。这种划分与黑格尔后来的《哲学全书》第三部分“精神哲学”的形式不尽相同。“精神哲学”中的精神不再属于客观精神,而属于主观精神,它指理性与实在、主体与客体的同一,以“知晓”这个概念说明实在即理性、理性即实在,阐明其思维与存在同一性的理论,分为理论精神、实践精神和自由精神三个发展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