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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程颐 |
类别 | 哲学 |
释义 | 程颐 1033—1107 北宋哲学家、教育家。字正叔。洛阳(今属河南)人,人称伊川先生。官至崇政殿说书。反对王安石新政。哲宗时被列为奸党贬至四川涪州,从事讲学和著述活动达三十余年,与兄颢学于周敦颐,同为理学奠基人,世称“二程”。在哲学上以“理”为最高范畴,把事物的规律抽象化、绝对化,使之成为独立的精神实体。提出“天下只有一个理”,“万物皆只是一个天理”(《遗书》卷二),认为宇宙本原的“理”是唯一的(即天理),而具体事物的分殊之“理”只是“天理”所照的结果,“天下物皆可以理照,有物必有则,一物须有一理”(《遗书》卷十八)。又说“一物之理即万物之理”(《遗书》卷二)。认为“理”是“体”,为“万物之源”。而具体事物现象“器”则是“理”所表现出来的“用”。说:“至微者理也,至著者象也,体用一源,显微无间。”(《易传序》)“理”永恒长存,是第一性的,客观事物“器”是第二性的。具有明显的客观唯心主义倾向。在认识论上提出先天的“气禀”决定人的智愚,“才禀于气,气有清浊,禀其清者为贤,禀其浊者为愚”(《遗书》卷十八)。认为“理”是人内心所固有的,因被外物所惑,使“理”、“心”不能会之为一,主张通过反躬内求,以“涵养须用敬,进学在致知”的修养方法,悟得“天理”,获得知识。说:“致知在格物,非由外铄我也,因物有迁,迷而不知,则天理灭矣,故圣人欲格之。”(《遗书》卷二十五)强调“不求于内(心)而求于外,非圣人之学也”(同上)。根据《大学》“物格而后知致”,提出自己的“格物致知”说。说“格,至也。物,事也。事皆有理,至其理,乃格物也”(《二程外书》卷二)。认为格物即是穷理,即穷究事物之理,而最终达到所谓豁然贯通,就可以直接体悟天理。其格物穷理受禅宗影响,主张“随事观理,而天下之理得矣”(《遗书》卷二十五),强调只在任何一事或一物上穷得理,不是要把天下所有的事物都一一穷尽,因一理即万物,“如千蹊万径,皆可适国,但得一道入是便可,所以能穷者,只为万物皆是一理”(《遗书》卷十五),否定了客观世界各事物自身所具的特殊规律。但在具体认识中又强调闻见是穷理的必由途径,认为“知见不可屏,而思虑不可息也”(《二程粹言·论道篇》),包含一些合理因素。提出“随时变易,乃常道也”(《程氏易传·恒卦》),“消长相因,天之理也”(同上《复卦》),肯定了事物运动的普遍性和永恒性。认为事物“极而必反”是“理之常也”。还提出“理必有对待”的命题,指出“有上则有下,有此则有彼,有质必有文,一不独立,二则为文”(《程氏易传·贲卦》)。看到矛盾的普遍性,承认事物的矛盾是“生生之必也”(同上),为事物变化的根源。在伦理观上,认为“上下之分,尊卑之义,理之当也”(《程氏易传·复卦》),“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遗书》卷五),认为阶级之尊卑,长幼之上下的矛盾双方不能转化。人性问题上,提出“性即理也”,认为人本性所禀受的是理,性无不善,人之所以有善与不善,是由于“才”的不同。“才”由“气”而来,气有清浊不同,故“才”也有善与不善之分。认为“论性不论气不备,论气不论性不明”。主张严辨义利、理欲之分。认为讲“利”有二害,一是“欲利于己,必损于人”(《经说》卷六),二是“忘义理,致怨仇”。因而“凡有利心便不可”(《遗书》卷十八)。但又认为“仁义未尝不利”(《遗书》卷十九),主张“以义为利”,“以仁为利”。以“人心”为“私欲”,“道心”为“天理”,提倡“存天理,灭人欲”。竭力为封建名教纲常辩护,认为寡妇再嫁是大逆不道,说:“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遗书》卷二十二)。在美学思想上将文与道相对立,提出“文以害道”的观点。认为“凡为文,不专意则不工,若专意则志局于此,又安能与天地同其大也”(《遗书》卷十八)。否定诗的社会价值和审美价值。指责杜甫“穿花蛱蝶深深见,点水蜻蜓款款飞”的诗句,谓“如此闲言语,道出做甚?”(同上),把诗文与人格的审美修养完全对立起来。又区分“文章之学”与“儒者之学”,认为“欲趋道,舍儒者之学不可”(同上)。指出“今为文者,专务章句,悦人耳目”(《二程语录》)。把文学活动的审美愉悦,视为妨碍对“道”的追求。程颐与其兄颢的学说,后为南宋朱熹所继承和发展,世称“程朱学派”。有《易传》、《颜子所好何学论》等,后人将他与程颢的著作合编为《二程全书》。1981年中华书局校勘出版《二程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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