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尔斯原则 Peirce's principle 美国皮尔斯用以确定名词、概念的意义的原则。初为詹姆斯在《哲学概念和实际效果》中对皮尔斯实用主义基本思想的称谓,后被广泛运用。皮尔斯认为,为了弄清某一概念名词(记号)的意义,“人们就要考虑从这一概念的真理必然得出什么样可以设想的实际效果。这些效果的总和将构成这个概念的全部意义”(《皮尔斯文集》)。由于概念的意义是由指示一定属性的一个陈述来给予的,因此双方在逻辑上须等值。但这个陈述所指示的属性是可感觉到的属性,所以一个名词之具有意义就在于它能够由描述可感觉到的属性的其他名词或命题来确定,如“硬”的意义等值于“不可为许多其他东西所刺破”。后者正是一个表示可感觉到的实际效果的经验命题。皮尔斯认为这条原则可扩大到一切概念、命题和论断,它们的意义都在于它们的可感觉到的实际效果。可感觉到的实际效果就成了名词、概念、命题、论断的意义的根本标准。由于皮尔斯对可感觉到的实际效果没有明确的解释,他不赞成把它说成是相对于人的特殊效果,但又未为它提供客观的标准,实际上往往把它当作主观的东西而陷入主观唯心主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