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情 清叶燮用语。“理”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的依据和规律;“事”指客观事物的发生、发展及其过程;“情”指客观事物运动的情状形态和“自得之趣”。《已畦文集》卷十三:“盈天地间万有不齐之数,总不出理、事、情三者。”认为诗歌创作可分为:“在物者”与“在我者”两方面,“在物者”即“理”、“事”、“情”。“譬之一木一草,其能发生者,理也;其既发生,则事也;既发生之后,夭乔滋植,情状万千,咸有自得之趣,则情也。”(《原诗》内篇)认为世界万事万物皆可用此三者概括,三者缺一,则不成物。文艺作品正是对“理”、“事”、“情”的真实反映。对“理”、“事”、“情”的观察与体验,是艺术创造的最高法则。“先揆乎其理,揆之于理而不谬,则理得;次征诸事,征之于事而不悖,则事得;终絜诸情,絜诸于情而可通,则情得。”“三者得,则胸中通达无阻,出而敷为辞,则夫子所云‘辞达’。”(《已畦文集》卷十三)强调文艺作品并不“实写理、事、情”,所写之“理”,并非“可言之理”;所写之“事”,并非“可征之事”。艺术家所长,则在于表现那些“不可名言之理,不可施见之事,不可经达之情”。要通过审美感兴、默念现象,创造审美意象。如此虚实互生,“幽渺以为理,想像以为事,惝恍以为情”,方为至“理”、至“事”、至“情”之语。反映出叶燮对于艺术本源以及艺术反映现实特点的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