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征说 doctrine of characteristic 西方美学史理论之一。主张美的本质在于事物的特征。1746年由意大利的一个诗文社首先提出。后斯帕莱蒂(G. Spalletti)在其小册子《论美》中较为明确地论述了美与特征的关系。认为美是以显现对象的特征为标志的。明确提出这一理论的是德国希尔特。他在考察古迹的基础上提出,古迹表现了美的、丑的和最平淡的所有形式,而特征就是“形式、运动、姿态、仪容、表现、地方色彩、光和影、浓淡对照及体态所由分辨的那样确定的个性”。歌德进一步指出,具有特征的是内容给艺术家提供美的各种形式,艺术家能发展这些形式并把它们转化成美的,应从特征出发来达到美。法国丹纳在《艺术哲学》中认为,艺术的目的在于使对象的某一个“主要特征”亦即艺术家对那个对象所抱的主要观念显得特别清楚。特征指事物的“本质”,而“主要特征是一种属性,所有别的属性,或至少是许多别的属性,都是根据一定的关系从主要特征引申出来的”。艺术品表现了特征就达到了艺术美。特征说在摆脱艺术美研究中的抽象性方面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