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 philosophy of law 从哲学角度入手对与人类普遍相连的法学进行审视的学科,即关于法学和国家学说的最一般理论和世界观的学科。对于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国际法理学和法哲学会刊《法律与哲学》确定为:“法哲学意味着对法律进行的具有法律知识内容的哲学思考,或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从思想发展史上看,法学的发展与哲学的发展一直存在着密切关系。古代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都对法与正义、法与习惯、法与权力、法的社会价值等问题有所论述。早期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定和建设,以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等人提出的“天赋人权”理论为哲学前提。近代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著有《法权哲学》,黑格尔著有《法哲学原理》,都对自然法权学说、法与自由意志、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进行了哲学探讨。在马克思世界观的转变过程中,也十分重视对法哲学的研究。在1843年写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批判黑格尔完全颠倒了国家、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指出国家和法并不是所谓普遍理性和自由的体现,目的也不是代表普遍利益,而是现实物质利益的产物,是私人利益的工具,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法哲学的研究特点是普遍性、反思性和稳定性,它不是停留于对法现象的经验层次的实证描述,而是努力揭示法现象背后的本质性要素和本体论证。新康德主义者和新黑格尔主义者所解释的“法的理念”,特别注意“法的本体论”,都认为有一种发生在现实的法律范畴和规范之前而比“法的具体现象”、“本质”、“价值”更为真实的理念。这种观点认为,立法者和法学家可以用现象学还原的方法去发现法的概念、规范、价值。存在主义认为法的真正存在不是各种规范的综合,而是对各种具体情况的法律上的体验,特别是司法,其使命是使法从各种具体情况中来,而不是从预先规定的规章中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