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密尔顿 William Hamilton1788—1856 亦译“哈米尔顿”。英国心理学家、 哲学家、 逻辑学家。1811年毕业于牛津大学。1821年和1836年先后任爱丁堡大学英国史教授和形而上学与逻辑学教授。试图调和苏格兰常识哲学与德国哲学,特别是康德的学说。在心理学上,把心理现象划分为三类,即认识、情感和意志。并认为这三类并不是相互独立存在的,每一种心理状态都兼有这三种成分,只是各自所占比例不同。认为可以用抽象法,对它们各自作分别的研究。在认识论上,认为人对对象所具有的是直接的、 呈现的知识,而不是间接的表象的知识。即一个事物,不管是外部的事物,还是自我,都是被直接认识的,而不是通过别的东西作为媒介来认识的。对自我或事物的认识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无条件的关于对象本身的认识是不可能的。在逻辑学上,坚持逻辑的形式的性质,把逻辑形式展示为类与类的外延关系。曾试图建立与外延逻辑平行的内涵逻辑,但未成功。他对逻辑最著名的“革新”是把判断表述为等式,并对判断的谓项也给予量的区别,即“谓词的量化”。他把量词加到谓词上,因此除“所有X是有些Y”、“任何X不是任何Y”、“有些X是有些Y”、“有些X不是任何Y”分别相应于传统的A、E、I、O四个命题外,还加上了“任何X不是有些Y”、“所有X是所有Y”、“有些X不是有些Y”、“有些X是所有Y”四个。八个命题组合为512个三段论式,其中108个是有效式,平均分配于三格(他不承认第四格)。认为这是改善了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法。主要著作有《论哲学、文学、教育及大学改革讨论集》(1852)、《李德著作集》(编)(1846)、《逻辑形式的新分析》(1846)、《形而上学与逻辑学讲演录》(1858—18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