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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正义 |
类别 | 哲学 |
释义 | 正义 justice 也称“公正”。对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的一种道德认识和价值评价。作为道德范畴,既指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又主要指处理人际关系和利益分配的一种原则,即一视同仁和得所当得。在中国,语出《荀子·正名》:“正利而为谓之事,正义而为谓之行。”在公元前三千年的古埃及,正义已成为社会生活和道德生活的中心命题;正义的力量大于法老的权力,其作用与善恶观念或道德观念等同。公元前8世纪时,赫西奥德在长诗《农作与日子》中明确提出正义是人应该遵守的德行。当时的正义概念与政治、法律结合在一起,而主要是法律上的涵义。在西方伦理史上,经常用作“公正”的同义语。古希腊赫拉克利特最早赋予“公正”以道德意义,认为人类社会中存在着公正和不公正现象,“公正就是斗争”,“……公正,一定会打倒那些说假话和作假证的人。”。以后,古希腊几乎所有哲学家都对公正作过论述。柏拉图将正义列为四主德之一,认为公正包含了全部最基本的美德,国家中每一阶层的人各自专心尽其本分职责,就是合乎公正,并把公正定义为履行自己的义务。亚里士多德把公正作为各种德行的总称和调节社会生活的一种手段,并把公正区分为普遍的公正和特殊的公正两类:前者为政治上的公正,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后者又分两种,一是分配的公正,即社会财富、权力及其他可分之物在个人之间的分配原则,二是纠正的公正,即人们在经济交往和订立契约时必须遵循的平等原则;并认为只有实现良好的政治制度,才能实现个人的公正。在中世纪,宗教伦理学认为正义就在于肉体归顺于灵魂,灵魂归顺于上帝,并主张从上帝那里寻找正义的根源,至近代,一些伦理学家对公正范畴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斯宾诺莎认为公正起源于人们的利益要求,只有在“社会状态”下,“经过公共的承认,确定了何者属于这人,何者属于那人,才有所谓公正与不公正的概念”(同上书)。法国柏格森认为“一切道德观念都互相渗透,但没有一个比公正(或译正义、公道)观念更具教育意义”。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葛德文也强调公正范畴的重要性,认为“在一切正义的原则中,对于人类道德上的公正是最带实质性的”。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中公正观念具有阶级性, “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正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是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310页)。在伦理思想上,尤其自近代以来,“正义”问题在利益分配领域凸现起来,成为经济伦理学的一个重要议题。参见“经济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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