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变量理论 theory of model varity 美国帕森斯关于个人的社会行为的模式变化的理论。认为人的行为总会遇到规范模式与阻碍条件之间的冲突,如果把社会行为看成一个过程,则这个过程就是在规范准则所允许的范围内,克服阻碍条件而贯彻规范的过程。行为的模式包括一个或多个行动者对他人的行为取向,这种取向是一种关系,是由行动者和他的行为所达到的状态之间形成的一种社会结构。其变量有五种。一是普遍主义与个别主义,即行动者以普遍方式行为,还是以个别方式行为。二是限定性与无限定性,即行动者是以限定的原则行为,还是没有限定的原则行为。三是感情性与感情中立性,即行动者是带有感情处理事务,还是不带感情处理事务。四是所属本位与成绩本位,即在对待一个人上,是看他的身份天赋,还是看他一贯的工作成绩。五是以自我为中心与以集体为中心,即从私人利益出发,还是从公众利益出发。这五种模式是处理社会关系中相应方面的选择标准。也是社会关系类型中公社与社会共同体两种关系形式的表现形式,个别主义、限定性、感情性、所属本位、集体中心是属于公社的社会关系形式;普遍主义、无限定性、感情中立性、成绩本位、以自我为中心则属于社会共同体的社会关系形式。帕森斯认为这五种选择的组合就构成了一切可能发生的社会关系,因为一切社会关系都是这五种选择模式所达到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