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劳秀斯 Hugo Grotius1583—1645 荷兰法学家,国际法理论的奠基者。原名雨依格·凡·格劳特(Huig van Groot)。1607年任荷兰律师公会主席,1613年任荷兰驻英大使。因支持温和派立场而被监禁,1621年释放后逃往法国。1634年任职瑞典宫廷。是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之一。认为人类社会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是由于人性的需要。人类生来就有社会性,以语言为社会交往的工具。人之所以有别于动物是因为人有理性,人的行为受理性支配。自然法以理性为指导,凡与人的理性和社会性相合的行为是公正的行为,不合于人的理性和社会性的则为罪恶的行为。由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契约而建立国家,是自由人为了享受法律利益和求得共同福利而联合起来的完善结合。认为主权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主权行为不受任何权利的限制,任何人也不能宣布主权无效。强调主权体现于君主和少数人,这种观点反映了当时大资产阶级的要求。主要著作有《论战利品法》(1604)、《论战争与和平法》(1625)、《论基督教的真理性》(1627)。 |